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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天下!辽宁发生惨剧:女子在游泳池内摔伤头部 一个月后死亡

来源:V眼看大连    时间:2023-02-08 17:19:44

春节刚过,各大健身场馆里的人又多了起来。然而作为体育健身场所,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尤其是游泳池等高风险建设设施,安排安全人员进行值守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场所经营方就会非常被动。

辽宁鞍山一家体育健身场所就“摊上事了”。一名女子在该健身馆里的游泳池摔倒,头部受伤。虽然当时并无大碍,但一个月后女子突然死亡。经认定与摔伤有关。而死者家属将健身馆起诉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那么,法院该对此案如何宣判呢?2023年2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资料图】

女子葛兰50多岁,家住辽宁鞍山。

葛兰喜欢游泳,经常去当地一家大型体育健身馆游泳。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葛兰在游泳池行走时不慎摔倒在地,伤后葛兰头痛、头晕、伴恶心、呕吐。

事发后,葛兰在体育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入鞍山市肿瘤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入院一天后转至鞍山市长大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主要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鞍山市长头医院病程记录记载,病人在游泳池内摔伤头部,伤后头痛头晕,频繁恶心呕吐。

事发半个月后,葛兰突发意识不清,呼吸浅慢,处于昏迷状态,头部CT提示血肿液化明显,脑组织弥散性肿胀,脑干受压明显,转入重症ICU病房。事发一个月后,经抢救治疗未见好转,葛兰临床死亡。

事发后,葛兰的亲属将体育健身馆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葛兰死亡后未对其进行尸检,但葛兰死亡,对于体育公司亦不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葛兰的死亡后果与体育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葛兰在游泳池行走时不慎摔倒在地,体育公司作为公共经营场所,除其场所内的设施应当完好外,还应保障顾客的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危险区域或可能发生危险处显著位置应予以提示,并设专人对给予引导、协助或提示。而本案中,葛兰在更衣室时,体育公司并无相关服务人员,且体育公司亦未能有效的防止葛兰摔倒的事实,体育公司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过错且已经产生危害后果。

葛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游泳池周边湿滑的实际情况及行走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自己损伤,其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体育公司的赔偿责任。体育公司以承担损失的15%为宜。法院一审判决:体育公司赔偿138788元。

体育公司不服上诉,称葛兰系在更衣室因病(高血压)晕倒,与健身馆无关。此外在场馆内多处张贴警示,并且在葛兰发病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不应进行赔偿。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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